(四)管理程序
依据国家和河南省有关村镇建设的法规,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实行“选址意见书”和“建筑许可证”制度。
1.村镇建设选址意见书。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其办理程序为:
村民使用非耕地建住宅的,申请人填写村镇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申请表,四邻签署意见,连同原有住房契证,经村委会依据村镇规划审定,报乡镇政府审批。
村民使用耕地或其他个人建住宅的,要填写村镇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申请表,四邻签署意见,连同原有住房的契证,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乡级人民政府依据村镇规划审定,报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选址意见书”,其中城镇非农业户建住宅时,还要经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同意。
村民翻建住宅,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审批。
新建扩建各类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时,建设单位和个人根据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填写村镇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申请表;乡级人民政府根据建设规划布局和项目的性质、规模,初步选定用地项目的具体位置和量限;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有关选址材料和规划设计总图,核发“选址意见书”。
2.村镇建设建筑许可证。村镇建设建筑许可证是准许建筑工程和公用设施开工的法律证件,其办理程序如下:
住宅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向乡级人民政府填报“村镇建设开工准证申请表”,并提交选址意见书,土地使用证,二层及以上楼房要提交设计图或通用、标准设计。乡级人民政府核发住宅开工证件,由村委会负责定位放线或验线。在乡级政府所在地建住宅的,由乡级政府村镇建设管理部门负责验线。
边远村庄住宅建设可委托村委会审批,乡级人民政府定期检查,保证建设质量。
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公用设施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填报“村镇建设开工准证申请表”,并提交上级部门批准的建设文件、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建设工程施工图、选址意见书、土地使用证件;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筑工程施工图、施工企业资质、建设单位资金和物资落实情况,建设用地界限是否与选址意见书相等;并核发建筑许可证、定位放线或验线后才准予开工。对规模较小的建设工程,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书面委托乡级建设管理机构放线或验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