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常务委员会
越南第一至第六届国会的最高常设机关。由国会选出,向国会负责。其任务和权限是: 宣布和主持国会代表的选举; 召集国会会议; 解释法律; 制定法令; 决定征求民意; 监督政府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修改或撤销政府会议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定、决议和指示; 修改或撤销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人民议会的不适当决议,并在这些人民议会严重损害人民利益时予以解散;在国会闭会期间,决定政府副总理和政府其他成员的任免; 任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和审判员; 任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和检察员;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 规定军事和外交部门的衔级; 决定特赦;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荣誉称号;宣布战争状态;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根据越南1980年宪法,第七届国会不再设常务委员会,国会最高常设机关叫做国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