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二) 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收益分配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二) 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收益分配 (二) 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收益分配1959年3月后,农村人民公社均实行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分配制度,将原来由2 357个高级社合并建成的73个人民公社确定为2 275个基本核算单位,基本上以原高级社为基本核算单位。取消了供给制和工资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恢复了高级社的“三包一奖”和劳动定额管理、评工记分、按工分分配制度。各地重新分配给社员一定数量的自留地、饲料地。有的地方还分配给社员少量开荒地、菜地,山区分给社员少量自留山。大队对生产队实行“四固定”(即土地、劳力、牲畜、农具固定),和“三包一奖” (包产、包工、包支出、超产奖励)制度,生产队内恢复定额管理,评工记分。实行基本口粮和劳动粮相结合的粮食分配办法。这样的调整虽对调动社员积极性起一定作用,但由于“共产风”和严重自然灾害的影响,1960年,粮食产量比1957年减少29.6%,农民人均分配由1957年的82元减少到1961年的65元,下降了17元,平均每年下降5.6%(见表9-1-3)。 ☚ (一) 以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收益分配 (三) 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收益分配 ☛ (二) 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收益分配 (二) 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收益分配1959年,郊区部分农村人民公社年终收益分配, 由原公社统一分配改为以生产队为基本劳动组织, 以生产大队为核算单位, 到1961年, 大多数公社实行由生产大队统一收益分配的制度。 表9-1-2 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核算分配(1959—1961年)
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在收益分配中暴露出一些问题: ❶有些生产大队在分配中存在“平调”现象,有的不管生产队之间生产水平的差别,片面强调生产队之间收入水平“平衡”“靠拢”。用多留公共积累的办法,压低生产水平高的生产队的收入水平,形成变相的“平调”。 ❷有的生产大队在分配时没有落实“三包一奖”政策,强调客观原因不予兑现。 ❸有的生产大队上调属于生产小队所有的十边地产品收入,列入生产大队统一分配。在处理时,不根据各小队收入的差别,规定一个平均数分给各生产小队。 ❹财务管理混乱,农具、物资、粮食保管不当,粮食账目不健全,小队里没有账。由于物资浪费多,使用不当,管理不善,造成成本高,畜牧业的成本支出更高,一般要占总收入80%、90%,有的生产队亏本。 ❺干部铺张浪费多吃多占较多,少数干部有贪污挪用的情况。 ☚ (一) 以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收益分配 (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收益分配 ☛ (二) 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收益分配 (二) 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收益分配1959年春,全省贯彻郑州会议精神,明确人民公社的管理体制为“三级所有,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取消了供给制和工资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解散了公共食堂,恢复了高级社时期实行的定额管理、评工记分,实行死分死记,死分活评或定额计件等多种按劳动工分分配的办法,恢复了社员家庭副业,社员重新分得了自留地。大队对生产队实行劳力、土地、耕牛和农具“四固定”和包产、包工、包成本和超产奖励的“三包一奖”责任制。生产队依据“三包一奖”合同,可以算出“一年早知道”作为发动社员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和调动其生产积极性的依据。 ☚ (一) 以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收益分配 (三) 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收益分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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