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优待劳动日
实行农业合作化后, 土地代耕的优待形式由优待劳动日 (每个劳动日为10工分)所代替。优待标准依照当地农业生产合作社年内劳动日值的预测, 计划出烈军属、二等以上伤残军人的劳动收入, 加上固定收入后, 低于全社人均收入部分,由优待劳动日补足。高于全社人均收入的则不予优待。优待劳动日计入优待户所做劳动工分总数, 参加夏收预分和年终分配。“文化大革命” 期间, 尽管社会动荡不安, 优待劳动日制度仍然得到贯彻, 保证了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全省优待劳动日制度普遍落实, 并不断规范完善。各地坚持春评、夏查、秋调整、冬兑现, 并及时将军属优待通知单寄发到部队, 对鼓舞部队士气、激发军人上进起到了很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