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以放为主,放调结合1985—1988年
这一阶段改革的目的主要是进一步引入市场机制,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减少财政补贴,逐步理顺农产品价格。
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决定取消农产品统购派购政策,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为了与农产品购销政策相适应,国家进一步放宽了农产品价格管理。根据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不同农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程度,分别采取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这一阶段改革的主要步骤是:
(1) 1985年5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生猪和农村粮油价格方案的通知》,取消了生猪派购,实行生猪、猪肉自由购销,对其价格实行指导。同时取消了粮油统购,实行合同定购,取消粮油超购加价,对合同定购的粮油实行固定比例价,合同定购以外的粮油价格随行就市。北京市粮油作物中只保留小麦、稻谷、玉米、花生四个品种的合同定购,实行比例价收购。供应农村缺粮人口的口粮、各种补助粮、种子粮,部分饲料粮、救灾粮及农村其他用粮,其销售价格都调整到比例收购价,实行购销同价。工业用粮一律改为议价供应。副食品类中保留生猪、合同定购的鲜蛋为国家指导价。经济作物中,蚕茧、棉花继续实行国家定价收购。其他大部分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全部放开。同时放开猪肉、牛、羊肉、蛋、禽、海水鱼、蔬菜七种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为使居民生活水平不因价格放开而降低,给每个城镇居民每月补贴7.5元。为减轻市场震动,达到逐步放开主要农副产品购销价格的目的,5月10日价格改革方案出台时,暂时安排了出台价格。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因当时市场机制尚不完善,价格出现过快上涨。针对这种情况,市政府决定适当加强部分放开商品价格的管理。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北京市物价局制定了二类八档蔬菜作价办法。其他副食品如定量供应内猪、牛、羊肉、鸡蛋的价格,在执行过程中也逐渐形成了“第二牌价”。
(2) 1986年提高了牛奶的购销价格。牛奶收购价每500克由0.24元提高到0.33元,上调37.5%;零售价每500克由0.30元提高到0.42元,上调40%。提高牛奶价格后,给城镇两周岁以下儿童每月补贴4元。
(3) 1987、1988年分别对玉米、花生、小麦、稻谷等部分农产品合同定购价格进行调整。其中玉米上调6%,花生仁上调15.3%,花生油上调15%,小麦上调6.3%,稻谷上调8.7%。
(4) 1988年实行了肉、蛋、菜、粮4种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予职工10元补贴的办法。带骨带皮猪肉零售价由每500克1.39元调整为2.10元,上调51%;牛肉零售价每500克由1.85元,上调51%;羊肉每500克由1.95元调为3.00元,上调54%;鸡蛋零售价每500克由1.50元调为1.80元,上调20%;粮食零售价每500克由0.80元调为1.20元,上调50%;蔬菜零售价格计划上涨30%左右。
上述这些以放为主,放调结合的第二阶段农产品价格改革,在农产品价格管理中引入了市场机制,使农产品价格管理体制发生了质的变化,农产品价格能够更加灵敏地反映市场的变化,对于繁荣经济、丰富市场,满足人民日益提高的生活需要都起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这一阶段市场通货膨胀较为严重,同时,与价格改革密切相关的其他改革措施未能及时配套进行,一些价格改革措施未能搞到底,导致已放开的农产品价格上涨过猛,价格秩序混乱。因此,经济领域里的治理整顿与深化价格改革已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