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清代赐谥制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清代赐谥制 清代赐谥制清代皇帝为死去的王公大臣赐以封号的制度。《清史稿·礼志十二》: “赐谥: 亲王例用1字,贝勒以下及文武大臣2字。郡王谥号,尚沿明制用2字,间有用1字者。圣祖时,追谥郡王,满、汉文俱用1字,遂为定制。顺治九年 (公元1652年) 定亲王以下丧闻,宗人府请谥,内院撰拟碑文。康熙四年 (公元1665年)定诸王赐谥,封号上加1字,贝勒以下、入八分公以上,予否请旨行。乾隆三十六年(公元1771年) 遵旨议定贝勒至辅国公兼一品职者予谥,仍请旨。其兼二品以下职暨不兼职者罢予谥。定制: 一品官以上予否请上裁,二品官以下不获请。其得谥者,率出自特旨,或以勤劳,或以节义,或以文学,或以武功。破格崇褒,用示激劝。嘉 (庆)、道 (光) 以前,谥典从严,往往有阶至一品例可得而未得者。……令甲,得谥者礼部取旨,行知内阁、典籍撰拟,至穆宗朝,大学士卓秉恬改归汉票签,唯侍读司之。大学士及翰林授职者,始得谥 ‘文’,亦有出自特恩而获谥文者。侍读拟8字,大学士选4字,余则拟16字,大学士选8字,并请上裁定。……唯 ‘文正’ 则不敢拟,出自特恩。文职内自三品卿、外自布政使以下,例不予谥。……咸丰三年 (公元1853年) 礼臣奏定文职二品官殉难,视一品予谥。如按察命名优恤,礼部亦得援例以请。军兴而后,道、府、州、县等官死绥不少,疆臣疏请,不拘常格矣。其武职死事,参将以下,视副将议恤; 协领以下,视副都统议恤; 皆得援新章奏请。” ☚ 清代坛壝制 清代户口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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