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开始实行阶段1962—1969年
1962年3月, 中共上海市委批转市妇联、市卫生局党委、市总工会和团市委 《关于进一步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请示》。同时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试点。卫生部门召开全市医务人员大会进行宣传动员, 原来撤销的节育指导门诊重新建立。
1963年4月, 上海市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成立,下设办公室, 负责日常工作。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在批转 《关于提倡计划生育和处理学生学徒在学培训期间结婚问题的两个报告》 中指出: “各区县、各单位都要认真加强对节制生育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把这一工作列为议事日程之一, 定期进行讨论和检查。卫生、商业、化工、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妇联、共青团、工会等团体, 都应密切配合, 分工协作, 做好宣传教育、技术指导、药物生产、供应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争取在今后二三年内使本市人口出生率市区下降到15‰, 郊区下降到20‰。” 同年9月, 市委批准建立400人编制的计划生育工作大队, 面向农村, 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节育手术工作。各区、县也成立了相应机构, 各街道 (镇)、工厂、公社等大多数基层单位层层建立组织, 并在全市培训了一支25万人的计划生育宣传员队伍。10月, 市委批转了市卫生局 《关于节育手术免费的规定》, 不论农村社员或城市职工、居民, 凡是放节育环、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的, 医药费全部免收。职工手术假期不扣工资、不影响全勤评奖。社员因施行手术误工, 还可酌情给予工分或口粮补贴。12月, 市委批转同意市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 《关于农村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和改进的意见》,要求在农村中大力提倡晚婚, 女子在23岁左右, 男子在25岁左右结婚。当年, 全市办理结婚登记的共4.51万对, 比1962年的6.9万对下降36%。
1964年以后, 上海的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持续下降, 1967年, 全市出生率12.54‰、自然增长率7.45‰。在短短的五、六年内, 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效果, 人口过快增长基本上被控制住。由于在 “文化大革命” 初期, 上海的计划生育工作受到了干扰, 工作停顿, 60年代末, 全市人口出生率出现回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