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放创新与推动金融机构民营化
开放金融机构的设立、放宽金融机构业务范围、鼓励金融创新以及继续推动公营金融机构民营化
台湾当局允许并放宽新设金融机构措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允许设立新的金融机构,二是允许原有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
1990年,台湾当局修订了“《银行法》”,允许新商业银行的设立。1990年以前,台湾一般银行共有16家,其中公营银行11家。从1991年开放民营银行设立以来至1996年底,台湾共新设民营银行18家。民营银行的增设,给台湾金融市场带来了竞争的动力,提高了台湾金融服务水平。
在分支机构的增设方面,台湾当局1984年修订了“《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审核准则》”,允许每家银行每年增设分行及代表处的家数由原来的2家提高到3家。1986年批准外国银行在台湾增设第二家分行,1989年放宽了信用合作社及农渔会信用部增设分支机构的条件,1993年将台湾每家银行每年增设分行及代表处的家数由原来的3家提高到5家。
票券市场方面,1994年开放设立票券金融公司以来,已有大众等8家新的票券金融公司设立。在开办银行兼营票券业务方面,自1992年开放银行办理票券经纪与自营业务以来,“财政部”已经核准了57家银行开办这项业务。1995年,“财政部”开始批准5家银行开办短期票券签证和承销业务。并将继续接受票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及银行办理短期票券业务的申请。
资本市场方面,1988年开放证券商设立以前,证券经纪商共有28家,自营商10家,承销商22家。1988年开放后至1993年,证券商增至254家,自营商68家,承销商57家。1992年开放证券投资信托公司设立,该类公司由原先的4家增至15家。1993年,进一步允许新设立期货经纪商。
保险市场方面,1988年以前,台湾共有人寿保险公司8家,1988年以后允许外国保险公司来台湾营业,1993年允许新设立台湾保险公司。
台湾当局1994年以来分阶段推动“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第一商业银行、华南商业银行以及彰化商业银行等公营金融机构的民营化进程,目前正在进行释出公股及转民营工作。
近几年来,台湾当局还不断通过修改“《银行法》”等法规,放宽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拓宽,使得台湾的商业银行朝百货公司类型的银行方向迈进,使得其他金融机构也扩大了业务经营范围。业务范围的放宽,也使得金融机构积极开发新的金融产品。近几年以来,台湾银行业务、外汇业务、证券业务以及保险业务等方面,均有新的金融产品推出,包括:保证金交易、换汇业务、外币信托业务、利率交换、商品交换、换汇交换、远期利率协定、店头市场外币选择权及利率选择权以及金融期货等。新的金融产品的推出,一方面满足了银行客户对理财及避险的要求,另一方面也使得台湾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