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山东县司法处刑事复判暂行办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山东县司法处刑事复判暂行办法抗日战争时期山东抗日根据地司法文件,颁行年月不详。规定县司法处判决的刑事案件,除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以及窃盗罪、侵占罪、诈欺罪和赃物罪而外,凡未经上诉或未经第二审法院实体审的,均应于上诉期满后五日内呈送该管地方检察官核办,检察官应于三日内转送同级法院复判。第二审法院得审查原判情况,并依法律规定,责令原审复查,或者更正判决,或撤销原判发回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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