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现金限额
银行对实行现金管理的单位,根据日常零星开支需要所核定的库存现金的最高限额。 是中国现金管理制度的一项内容。由单位提出申请,银行本著既有利于现金集中,又能满足单位正常现金支付需要的原则核定。 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不超过该单位3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对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限额一般每年调整一次,单位如因业务发展而需要调整,可向银行提出申请。 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压缩流通领域中的现金数量,防止现金分散浪费,保证现金集中于银行,有利于加强现金管理,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