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四章】
‘聽訟’一章,自昔多疑其不當别為釋本末之傳,或以為‘致知’傳之錯簡,或以為當置經文之末,或以為當為‘至善’傳之末節,此皆不深考乎經傳脈絡之過也。傳文義例,不但尋個綱領條目之語而釋之也,實因經文次第而釋之也。傳之第一、第二、第三章共釋經文第一節,‘至善’傳又兼釋經文第二節,此一章又釋經文第三節,第五傳以下共釋經文第四、第五二節,若不别立釋本末之傳,則於此義例豈不成間斷欠闕乎?故此章或問曰‘以經之本文乘之,則其當屬乎此可見’者,政謂此爾。或疑‘既釋明德、新民,則本末舉矣,不必别釋本末’云,則又是不察乎經文之義也。經文既言明德、新民,而又别以一節言本末,一之不足而又申之於末二節,則其本末之義為重而必欲著明者可見矣。經文既如此,則傳釋之中豈可全没此一款乎?只釋本末而不論終始,或問已言之矣。然經文末二節所以申言第三節,而只言本末不言終始,傳者之意蓋亦本於此矣。
使無訟,新民之事也。雖以末言,實該其本。蓋我之明德不明,則無以使民無訟,故舉此一句以見明德之當先,新民之當後。
此章釋本末,似當先言明德以及新民,乃先言新民以推明德者,承上文新民而言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