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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诉讼能力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诉讼能力

又称“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亲自、有效地进行诉讼活动的必备心理、精神、智力、体力、年龄等方面的条件。诉讼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不同。诉讼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亲自、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能力;诉讼权利能力是指有权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法律资格。有诉讼权利能力者不一定有诉讼能力(诉讼行为能力),如精神病患者依法享有诉讼权利能力,但因精神病的障碍缺少诉讼行为能力。一般说来,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有诉讼能力。在民事诉讼上有无诉讼能力,以有无民法上的行为能力为准;在刑事诉讼上受指控的人是否有诉讼能力,依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以及精神和智力是否正常)而定。在我国,无民事诉讼能力的当事人若不能亲自参加诉讼,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进行诉讼,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在刑事诉讼中,若查明被告人无诉讼能力,应停止诉讼。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被告人无诉讼能力,可由其诉讼代理人代其进行诉讼行为。

诉讼能力

即“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能力

诉讼能力

亦称“诉讼行为能力”。依法可以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使诉讼行为成为法定的有效行为的能力。在刑事诉讼中,行为人有无诉讼能力,决定其是否依法可以独立进行刑事诉讼活动。行为人是否具有诉讼能力,与是否具有责任能力有关,但二者不能完全等同。有责任能力者,一般有诉讼能力。但在某种情形下又可能丧失诉讼能力。例如,行为人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身心健康,具有诉讼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但在诉讼过程中患精神病或精神病复发,此时诉讼能力丧失,而责任能力依然存在,在其精神病病愈时,诉讼能力即恢复。诉讼能力区别于当事人能力。有当事人能力者,不一定具有诉讼能力。例如当事人是未成年人,具有法定当事人能力,但无诉讼能力,其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时,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

☚ 诉讼行为   诉讼参与人 ☛

诉讼能力

亦称“诉讼行为能力”。以自己的行为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在民事诉讼上有无诉讼能力,以有无民法上的行为能力为准。诉讼能力与当事人能力有区别,因为有当事人能力的人,未必都有诉讼能力,其诉讼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法人有诉讼能力,但须由其作为代表人的自然人代为诉讼。有诉讼能力的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也可委托他人(如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法上,诉讼能力就是基于自己的意思判断而为行为的能力。被告人在诉讼进行中如心神丧失,就没有诉讼能力,应即停止审判。

诉讼能力

亦称“诉讼行为能力”。即能以自己的行为实现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能力。诉讼行为能力,是实行有法律效力的诉讼行为的一种资格,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所为的诉讼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诉讼行为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就有诉讼行为能力。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生理缺陷不能亲自进行诉讼的人,都是有诉讼权利能力而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个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从成年时发生,法人的诉诉行为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同时发生,同时消灭。在起诉时,如原告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又不是由代理人起诉的,可以不予受理。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诉讼程序应当中止。

诉讼能力

诉讼能力

亦称“诉讼行为能力”。以自己的行为有效地进行诉讼活动的能力。在民事诉讼上,是否有诉讼能力,是否有行为能力 (按自己的意志独立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而定; 在刑事诉讼上,是否有诉讼能力,依是否有责任能力即是否达到责任年龄 (法律规定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精神和智力是否正常而定。诉讼能力不同于当事人能力。有当事人能力的人,未必有诉讼能力。在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有当事能力,但是没有诉讼能力,其诉讼活动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在刑事诉讼中,有当事人能力的被告人如在诉讼过程中心神丧失,也就没有诉讼能力。有诉讼能力的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也可委托他人 (如律师) 作为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

☚ 诉讼权利   诉讼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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