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简易程序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简易程序“一审普通程序”的对称。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所适用的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原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简易程序,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一审程序”中增设了“简易程序”。规定简易程序的目的是为了适应刑事案件自身特点,提高人民法院审判效率,避免拖延诉讼,节约诉讼成本,并与世界刑事诉讼发展趋势相一致,使审判程序更为科学。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所适用的案件都是犯罪情节较轻并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以下3种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即《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2项规定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检察长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需要适用简易程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0日内答复是否同意。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一方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人民检察院对于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1)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3)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4)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争议的;(5)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6)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按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应当从收到人民法院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计算。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庭审判程序具有以下特点:(1)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2)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不出庭公诉;(3)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4)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一审普通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简易程序summary procedure国际仲裁和国际法院的简单化程序。1907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第4部分第4章规定有“简易程序的仲裁”。1945年《国际法院规约》第29条规定:“法院为了迅速处理事务,应予每年以法官5人组织一分庭。该分庭经当事国之请求,得用简易程序,审理及裁判案件。法院并应选定法官2人,以备接替不能出庭之法官。”1978年《国际法院规则》第1章第3节第15条对简易程序分庭有关于法庭的组成,和第3章第5节有关于分庭诉讼程序的规定。 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民事诉讼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一般民事案件、复杂民事案件和特别民事案件,以及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均不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一种民事诉讼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简易程序有以下特点:(1)起诉方式简便。在普通程序,实行以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的起诉方式;在简易程序,则实行口头起诉原则,没有任何条件和限制;(2)受理程序简便。在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在简易程序,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请求解决,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审理,也可另定日期审理。(3)传唤方式简便。在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必须在法定期间内以书面通知或传票形式传唤当事人和其他的诉讼参与人;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则可随时相机采取电话通知、口头约定、托人捎信或广播通知等简便方式传唤。(4)实行独任审判制度。在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可视民事案件的性质,决定采用合议制或独任制;在简易程序,则一律实行独任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5)庭审程序简化。在普通程序,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必须按法定顺序进行;在简易程序,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则可合并或交叉进行。(6)审限较短。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诉讼法第135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则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简易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的特色之一,既方便群众诉讼,又便利法院办案。但是,应当严格遵循其适用条件,不得任意扩大它的适用范围。参见[简单民事案件]。 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简单的民事案件是指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特点: (1)起诉方式简便。(2)受理程序简化。(3) 传唤方式简便。(4) 实行独任审判。(5) 审理程序简化。(6) 审限较短。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又是相对独立的诉讼程序。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才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民事审判程序之一,即简化了的第一审普通程序。在我国,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的简单的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特点是:1.起诉一般都采用口头方式;2.法院或法庭可当即受理起诉并审理;3.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4.传唤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方式和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指第一审程序中普通程序的简化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 普通程序 二审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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