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业土地管理
1. 农业土地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 耕地逐年减少,人地矛盾突出。广东人多地少,耕地更少,人地矛盾日益尖锐。1990年本省人口已达6 246万人,而全省耕地则只有3 793万亩(252.86公顷),人均耕地0.6亩,是全国倒数第二位。按广东的土地类型计算,全省土地可垦率较低,仅有22%左右,可用于耕地的土地资源很是有限。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的需求量不断增加,耕地不断减少,矛盾更加突出。
新中国成立后,全省耕地以1956年最多,达4 624万亩,当年人口3 211万人,人均耕地1. 44亩。自1957年后,全省耕地面积逐年减少,而且减少幅度愈来愈大。据统计,1957—1977年,平均每年减少16万亩,1978—1986年,平均每年减少40.5万亩,8年间共减少耕地324万亩。其中非农业建设用地84.8万亩,占26%; 挖鱼塘、改种水果及其他经济作物占用耕地240万亩,占74%。农业内部结构变更占用耕地大于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地不断减少,直接影响粮食播种面积的稳定,1990年比1980年全年粮食播种面积减少1085. 96万亩。
耕地不断减少的原因,主要是非农业建设用地过多、过快,同时,许多地方出现了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使耕地减少势头加剧。其次,农业内部结构的调整,也过多的占用了一些耕地。
广东粮食不能自给,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过多,耕地后备资源不足。是影响本省农业基础的隐患。广东在改革开放先走一步中,各项建设用地逐年增加。省政府根据国家保护耕地的有关法规,于1985年成立了省国土厅,各市县先后成立了国土局,乡镇也成立了国上所,对全省土地实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1986年3月,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指示,省国土厅于1986年5、6月份,组织全省各市、县,清查了1982年贯彻《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以来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其中重点是乱占耕地。经过这次清查处理,使全省大部分地区初步制止了乱占土地、滥用耕地的歪风。
1986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后,同年11月,《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相继出台。广东省国土厅全力组织全省各级国土管理部门,认真宣传和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从1986年至1990年,全省耕地锐减势头得到控制,基本上扭转了耕地大幅度减少的局面。耕地减少最多的年份是1985年,当年减少耕地103.5万亩,1986年则降至58万亩,1987年又降至42万亩,1988年再降至19万亩。到1989年,当年耕地增减相抵后,净增耕地8.54万亩,成为当年全国耕地增大于减的7个省份之一。1990年又净增耕地6.36万亩。但全省耕地总面积仍呈下降趋势。1990年的耕地面积比1956年的4 624万亩,减少831万亩。而人口却从1956年的3 211万人增加到1990年的6 246万人,净增3 035万人;人均耕地从1956年的1.44亩下降至1990年的0.6亩。即使今后耕地总面积不减,由于人口的增长,全省人均耕地仍将按比例下降。
(2)滥用土地、盲目开发、破坏农业环境。长期以来,在土地利用上存在失控、失管的弊病。有些地方毁林开荒,乱采沙石土,破坏山林植被与河道堤防,使农业土地资源受到破坏,造成土壤肥力下降,水上流失,农业土地受污染,生态环境恶化。
(3)国土的综合管理机制滞后。由于土地管理体制的城乡分管,职能分散,机构多变,在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全省土地管理,特别是农业土地的管理没有跟上形势发展的要求。《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颁布执行,依法确立了统一管理全省城乡土地的国土管理机构和管理体制。但由于新建的全省国土机构职能范围较广,在管理机制的建设上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发展,还有一些不够完善之处和漏洞。有法不依、违法占地、越权批地和浪费土地的现象仍时有发现。
2.农业土地的规划管理。农业土地的利用规划,是农业土地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政府管理土地资源,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手段。1988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发文要求全省国土部门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编制制订《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部署,先在花县进行试点。花县试点工作于1989年8月完成后,省、市、县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面铺开。现在,《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级规划)已完成送审稿。一些县、市也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中。1992年10月,针对省内出现的“圈地热”,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两个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快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
3.农业土地的依法管理。依法管理土地、依法利用土地是土地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广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在土地(含农业土地)的依法管理方面做了许多工作:
(1)加强土地法制建设,制订有关配套法规、规章。《土地管理法》颁布后,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其后,又通过实施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几年来,省人民政府先后颁布实施《广东省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缴纳垦复基金办法》、《广东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广东省土地证书颁发办法》等有关规章。各市、县也相应制定和完善了有关规章制度。
(2)开展了以《土地管理法》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普及和执法检查活动。各地通过召开报告会、举办学习班、组织普法教育、利用舆论工具和文艺活动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参加土地管理普法学习的达250万人次,受教育面达624万人。同时,各级人大、政府和国土主管部门还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土地管理法》实施情况检查,总结经验,指出问题,推动了《土地管理法》的进一步贯彻实施。
(3)加强土地行政管理和监察工作。各级政府和国土部门依据法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层层下达用地指标和推广建设用地许可证制度,从严把关。强化土地监察工作,全省各级土地监察工作机构、队伍、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健全。对查处违法用地和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起了良好作用。
但本省土地管理工作基础仍比较薄弱。一些地方存在法制观念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亟待加强执法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