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业生态环境恶化的成因
农业生态环境日趋恶化,成因十分复杂。总的来讲是自然和人为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 自然条件。
(1) 四川山丘面广,坡度陡。全省山地和丘陵面积占总幅员面积的68.5%。由于坡度陡、坡面长、地表切割破碎,在气候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发生严重水土流失的较大潜在可能性。从耕地分布看,83%的耕地分布在山地和丘陵区;在现有300多万公顷旱地中,陡坡地超过25度以上的占25%。因坡度陡,垦殖过度,裸露面大,表土侵蚀严重。
(2) 降雨集中,强度大。四川地处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域,大部分地区年降雨量在1 000毫米以上,尤其是盆地西缘山地,年降雨量在1 300—1 800毫米之间,是我国西南地区的降雨中心。从降雨季节分布看,80%的降雨量集中在5—10月,且降雨强度较大,持续时间长,极易形成暴雨或大暴雨天气。这种降雨特点与山高坡陡的地貌地形结合在一起,极易发生水土流失。
2. 社会条件。
(1) 掠夺式经营。对耕地重用轻养,长期采用消耗地力的作物轮作和连作,势必造成土地有机质的耗损,使其质量不断下降,甚至导致一部分耕地逐步丧失农用价值,变为贫瘠的不毛之地。据南充县调查,全县旱地有机质含量在1%以下的面积,占旱地总面积的52.7%;水田有机质含量在1.5%以下的面积,占水田总面积的72.8%。地力衰退十分突出。此外,对草地的掠夺式经营也很严重,长期的不合理利用,使载畜量超过负荷能力,草场退化、沙化、干旱和鼠害不断扩大。据统计,全省天然草地中度以上退化面积达到140多万公顷,占天然草地总面积的8%左右,牧草产量减少,质量下降。
(2) 制度约束无力。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和监测机制的约束,四川省农业生态环境一直处于失控或半失控状态。近几年来,《森林法》、《土地法》、《水土保持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使保护和治理农业生态环境有了法律依据,逐步纳入了法制建设轨道。但在相当一部分地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乱砍滥伐、乱捕滥杀、毁损资源、污染环境等行为仍时有发生,这在很大程度上继续加重了对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