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农业税的征收管理
现行农业税收有四种:农业税、农业特产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均按国家规定,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进行征收管理。
(1)农业税。从1961年起,全面实行“征收实物、按质论价、货币结算”的办法,实物由收购部门接收后,按规定牌价结算,将税款划入金库。1985年,粮食实行“倒三七”比例的收购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上海市对农业税的主粮结算价,在原征收的基础上加价35%。以后,随着国家调整粮食收购价,相应提高结算价。1995年,粮食放开经营后,为方便纳税,承包户的农业税采取户缴村结、委托粮食收购部门代扣代缴,以及设征收点由纳税户自行缴纳等多种形式。自1950—1996年止,全市累计实征农业税268 720万元。
(2)农业特产农业税的征收。因税源较为分散,在征收管理上,主要是根据农业特产品不同的收获季节,采取:按实际销售收入据实申报缴纳或按平均产量定额征收等办法。自1989年至1996年止,共征税款14 048万元。
(3)耕地占用税。是根据“分级管理、同级批地、同级征收”的原则,分别情况进行征收管理: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耕地占用税归市财政部门征收;由各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耕地占用税归县、区财政部门征收。占用耕地属于免税项目的,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批。经获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缴纳耕地占用税后,土地管理部门凭已税凭证核发用地批件。征收税款归地方留用的部分,用于开垦宜耕土地,加强农田基本建设,以增强农业发展后劲。耕地占用税自开征到1996年止,共征收税款158 062万元。
(4)契税的征收。自土改后,随着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进展,课税对象逐渐减少。在人民公社化后,农村土地禁止买卖和转让,契税的征收仅限于私有房屋产权的转移。“文化大革命”期间,契税处于停征状态。改革开放后,契税征收工作又重新恢复。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试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契税征收的重点,从原以农村为主,转为城乡并重。上海市由于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征收契税成为国家对土地、房屋权属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契税收入迅速增长。新中国成立后到1996年,累计契税收入为126 431万元,其中1991—1996年为125 162万元,占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