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以出身定官阶法
唐代以其出身定其官阶品级的办法。《新唐书·选举志下》: “凡出身,嗣王、郡王,从四品下; 亲王诸子封郡公者,从五品上; 国公,正六品上; 郡公,正六品下; 县公,从六品上; 侯,正七品上; 伯,正七品下; 子,从七品上; 男,从七品下; 皇帝缌麻以上亲、皇太后期亲,正六品上; 皇太后大功、皇后期亲,从六品上; 皇帝袒免、皇太后小功缌麻、皇后大功亲,正七品上; 皇后小功缌麻、皇太子妃期亲,从七品上。外戚,皆以服属降二阶叙。娶郡主者,正六品上; 娶县主者,正七品上; 郡主子,从七品上; 县主子,从八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