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自愿互利原则
2. 自愿互利原则
这是办社的基本原则。自愿是前提,互利是基础。在初级社阶段,自愿包括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互利主要体现在贫农和中农之间对生产资料的报酬标准上。因为贫农和中农之间在生产资料的占有上不平衡,报酬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贫农和中农的利益。所以初级社规定土地和劳动力按比例分红,一般土地报酬的比例应低于劳动力的比例,以利鼓励社员积极参加社内劳动,但土地报酬也不要过低,以便吸收土地较多、较好的农民入社。据1954年5月,省委在《河北省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情况》 向华北局的报告中记载: 在31 000多个新旧社中,土地和劳动力的分红比例共有30多种,其中70.82%土地和劳动力对半分红,土地分红多于劳动力的占7.32%,劳动力分红多于土地的占17.2%,其他分红办法占4.5%。关于其他主要生产资料的报酬标准,在执行中,有时存在报酬偏低,侵犯中农利益,但也有个别情况,把标准订的偏高,使贫农吃亏。对上述两种偏向,都严加防止,使自愿互利原则更好地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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