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普遍实行
当时叫作“包干到户”后来定义为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的经营形式,是广大农民为了抵制和改变旧体制自觉地搞起来的 (而不是当时有人认为的 “自发”), 然后才逐步得到党中央的肯定、支持和推广。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都是以农户为基本生产单位, 不同的是, 实行包干到户的不再将包产部分交由生产队按包工数统一分配, 而是按照所包面积和质量确定承包的产量和产值,依此确定应交国家的税款和定购任务以及应交集体的公共提留, 其余都归农户所有和支配, 用农民的话说叫做 “交够国家的, 留足集体的, 剩下都是自己的。”与此相适应, 生产费用也完全由农户自己承担, 所以叫做 “包干”。
粉碎 “四人帮”后的头两年, 全省个别地方就暗地里搞起了包产到户。在这种情况下,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原则通过、四中全会(1979年9月)正式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 又进一步开了一个小 “口子”, 即 “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搞包产到户。” 意思很明显, 不反对这些 “除外” 的某些副业和单家独户搞包产到户。根据这一精神,省委于1980年4月发出的《关于目前农村工作的若干问题》也放宽了政策: “深山、偏僻地区的孤门独户, 以及小宗零星项目的包产到户, 应当允许。”据安康地区1980年6月反映的材料, 当时全区已有563个生产队 (占总队数的2.77%) 对1 489户 (占总农户的0.31%)经过批准实行了包产到户; 同时,还有74个队(占总队数的0.36%) “自发”地实行了全队的包产到户。如紫阳县八庙大队第九生产队,1979年集体分配人均只有29元, 其中包括人均119.5千克口粮的折款, 集体和社员的经济都极度困难。1980年春, 社员寻支书要个“活命路”, 支书说, 那就搞包产到户。支书给公社领导作了汇报, 但要求保密。公社领导表态让他们试试。结果全队搞了包产到户, 一年就面貌大变。
1980年9月, 党中央专门就农业生产责任制问题发出了著名的75号文件。允许“在那些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的地区, ……可以包产到户, 也可包干到户, 并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保持稳定。”根据中央75号文件的精神, 省委于1980年11月、1981年1月和2月先后发出文件, 指出: “在一些边远山区、贫困落后的 ‘三靠队’ (吃粮靠返销、用钱靠贷款、生活靠救济) 可以搞包产到户或包干到户。”省委在1981年5月发出的关于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一个文件中, 还就包产到户问题作了自我批评: 说“中共十一届三中会以来, 全省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发展是健康的, 缺点是对包产到户控制得严了一些, 应由省委负责。”但在这时, 对于关中、汉中和全省其他的川原地区, 仍然不许搞包产到户。
这样, 陕北、陕南和渭北旱原的不少地方, “双包到户”有了较快的发展。1981年榆林地区实行“双包到户”的队, 2月占8.8%, 4月占11.7%, 5月占46.6%, 7月占58.9%, 10月占66.9%。这一地区的川道社队, 许多农民和基层干部也强烈要求搞“双包到户”, 公社干部做工作劝阻也无济于事, 多数干部跟随群众的“大流”, 有的干部则借故跑到县城, 自嘲说是“政治避难”。1981年7月, 石泉县有两个条件较好的公社, 县上安排搞联产到劳试点, 农民一讨论, 85%的队搞了包干到户。到1981年底, 全省实行双包的队占到总队数的50%, 其中包产到户占9%, 包干到户占41%。志丹、安塞、子长、吴旗、宁强、镇巴、紫阳等县, 包干到户的队差不多都占90%。
1982年上半年, 不仅陕北、陕南大部分搞了包干到户, 关中渭北的长武、韩城等县, 双包到户的队也已占到80%以上, 而且效果都很好。这就严重地波及到关中的川道地区, 不仅农民而且县社干部也要求放开。省委觉察到这个情况后, 于1982年8月发出通知, 明确提出: “在川原灌区, 大多数群众要求包干到户的生产队, 应当支持, 帮助搞好。”这样,包干到户责任制终于在全省绝大多数的社队普遍推广开来。据1982年底统计, 全省16.26万个基本核算单位中, 实行包干到户的占94.8%, 包产到户的占1.3%, 联产到劳的占1.7%, 联产到组的占0.4%, 其他形式占1.8%。这就形成了后来常说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的格局。有资料记载, 当时全省还有228个基本核算单位仍未实行责任制。到1983年夏收后, 全省99%左右的队, 都变成了包干到户。与此同时, 70%以上的生产队和70%以上的集体林场, 实行了各种形式的林业责任制; 70%以上的小型水利工程和45%的养鱼水面,实行了承包管理责任制; 96%的社队企业, 实行了经济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