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本形式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本形式1981年春,省委提出在全省三种不同类型的地区要分别采取三种不同的办法: ❶在集体经济比较巩固、生产水平较高的地区,主要实行大田包产到组、联产计酬和工副业“四专一包”(专业队、专业组、专业户、专业人;包收入)的责任制; ❷在长期贫困落后的地区,大胆放手搞包产到户或包干到户; ❸中间状态的地区,提倡和推广联产到劳和“水统旱包”责任制。但当时的舆论导向都是宣传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是解决贫困落后地区的“灵丹妙药”,加之广大农民群众对家庭经营这种农业传统经营方式一直是十分留恋的。因此,在贯彻执行中,很快就突破了省委“三刀切”(贫困山区包产到户;丘陵地区“水统旱包”—— 水田由集体统一经营、旱地包产到户;可坝地区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意见,大田生产最终都选择了包干到户这种形式。这一年底,全省除10 327个生产队(占1.7%)实行“定额小包工”、28580个生产队(占4.6%)实行“包产到组”外,有114 547个生产队(占18.6%)实行“包产到户”,269 119个生产队(占43.7%)实行“包干到户”, 135 615个生产队(占22.1%)实行“联产到劳”,45012个生产队(占7.3%)实行“水统旱包”,4587个生产队(占0.7%)实行专业承包,5 198个生产队实行“两田制”(口粮田、责任田),2 480个生产队实行其它形式。合计起来,户营为主的责任制已占生产队总数的84.4%。1982年的中央1号文件,肯定了广大农民群众这一伟大创造, 指出目前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包产到户、包干到户责任制,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只要群众不要求改变,就不要变动。在实践中,广大农民群众对简便易行、利益直接的“包干到户”责任制更感兴趣,特别是实行“除了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分配办法,更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于是,其它形式的责任制普遍都朝“包干到户”发展。全省实行“包干到户”的生产队,1982年11月占89.15%,1983年3月占94.34%,1984年3月占99.5%。 ☚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历程 (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完善 ☛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本形式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本形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实施中,广大群众创造了许多具体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统一经营,联产到组。在生产队统一经营的条件下,把劳动力划分成作业组,然后将耕地、农具、肥料、种子连同作物种植计划和包产指标分配到组。生产队对组实行定工、定产、定成本、定奖惩,最后,由生产队对各作业组统一核算分配。这是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前期的一种主要形式,1979年底全省实行责任制的单位占14.1%,其中采取这种形式的为13.8%。以后逐步减少,到1983年基本消失。 2.专业承包,联产计酬。在坚持生产队统一经营的条件下,根据经营内容和劳动力的特点,实行专业分工。擅长农业的社员按能力大小分包耕地;擅长林、牧、副、渔、工、商各业的社员,按能力大小分包各业。各业的包产根据“方便生产、有利经营”的原则,分别包到专业队、专业组、专业户、专业人,根据生产成果计付劳动报酬。计酬方式,有的按包产计工,有的按完成的产值(或纯收入、利润)计工。包产部分由生产队统一分配,超产奖,减产罚。这种形式的责任制多在经济较发达的地方实行,1982年全省最多时占12.5%。 3.统一经营,联产到劳。在坚持“三不变、四统一”(生产队集体所有制不变、按劳分配原则不变、基本核算单位不变和统一种植计划,统一使用耕畜、农具,统一调配劳力,统一核算分配)的条件下,以劳定田,以田定产,以产计分,超产奖,减产罚。这种形式1980年开始出现,1981年最多,有28.4%的单位采用。之后,被包干到户取代。 4. 包产到户。在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计划、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的条件下,生产队把耕地按劳力或人劳比例落实到户,实行以户为单位经营。生产队与农户签定合同,包产量,包工分,包费用,包产部分由生产队统一核算分配,超减产部分全奖全赔或比例奖赔。这种形式一开始就有,但始终没有被广泛采用。 5. 包干到户。在坚持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集体公有制的前提下,取消工分分配,生产队通过与农户签定承包合同把耕地按人口或人劳比例承包到户,耕畜和小农具折价到户,国家的农产品征购任务与集体提留也随之落实到户,然后由农户自主经营。这种责任制最先在菏泽、聊城、德州、滨州四个地区实行。由于它责任明确,利益直接,方法简便,既能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又能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因此,深受广大干部群众的欢迎,较迅速地普及至全省农村。见表10-4-1。 表10-4-1 全省农业生产责任制发展情况 单位: 个年 月 | 基本核 算单位 (个) | 建立责任制的 基本核算单位 | 其中: 联产计酬责任制 | 个数 | % | 合计 | 占基 本核 算单 位% | 到组 | % | 到劳 | % | 专业 承包 | % | 包产 到户 | % | 包干 到户 | % | 1979年底 | 357 993 | 287 826 | 80.4 | 50 578 | 17.6 | 49 363 | 97.6 | — | — | — | — | 1 215 | 2.4 | — | — | 1980年底 | 390 943 | 375 115 | 96.0 | 190 977 | 50.9 | 36 398 | 19.1 | 90 036 | 47.1 | 11 924 | 6.2 | 52 619 | 27.6 | — | — | 1981年底 1982年5月 1983年3月 | 418 448 409 925 424 864 | 416 948 409 220 423 864 | 99.6 99.8 99.8 | 381 709 386 309 422 989 | 91.5 94.4 99.8 | 9 980 2 816 27 | 2.6 0.7 — | 118 880 65 760 3 578 | 31.1 17.0 0.8 | 39 683 50 316 3 119 | 10.4 13.0 0.7 | 32 232 25 489 5 184 | 8.4 6.6 1.2 | 180 934 241 928 411 081 | 47.5 62.7 97.2 |
|
☚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历程 (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完善 ☛ 000184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