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 (二) 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发放抚恤金的类别,分为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两种。前者主要属于抚慰性质,并帮助解决突然发生的暂时困难;后者是解决长期发生的生活困难问题。 按照规定,北京市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一次抚恤,由家属居住的区、县人民政府落实生效。 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以前,一次抚恤标准只分为牺牲抚恤和病故抚恤两种(革命烈士与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相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发布以后,一次抚恤分为革命烈士抚恤、因公牺牲抚恤和病故抚恤三种。 自1950年11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内务部《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扬暂行条例》以来,一次抚恤经历了由以粮食为计算单位改为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又由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改为以工资为计算单位的过程。在此期间,抚恤标准提高了8次之多。从这以后,由于国家经济遇到困难,加上“文化大革命”时期的破坏,在很长时间里一次抚恤标准没有提高。直到1979年一次抚恤标准才有所提高,其特点是职别低的提高得多,职别高的提高得少。比如牺牲抚恤,战士由180元提高到500元,师级以上由650元提高到700元。1980年6月4日《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发布以后,规定革命烈士的一次抚恤标准高出一般因公牺牲抚恤标准300元。1984年11月12日,市民政局、财政局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革命烈士一次抚恤标准的通知》规定新的抚恤金标准由原来的800元至1 000元增加到2000元至2 400元。1985年和1986年,又分别将一次抚恤标准改为革命烈士按牺牲时的40个月工资计发;因公牺牲军人按牺牲时的20个月工资计发;病故军人按病故时的10个月工资计发(没有工资收入的按23级正排职干部的月工资计发)。《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发布后,还规定对国家主席或中央军委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增发一次抚恤金的35%;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 1985年9月起,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补助,改为定期抚恤。定期抚恤金标准:1989年3月4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从1989年1月1日起,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35元至40元;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至35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不低于85元。 ☚ (一) 对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 (三) 对伤残军人的抚恤优待 ☛ 000018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