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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国家税则制。是由一国政府自主制订的税则,制订时无需与别国协商,也不受对外条约的约束。它还可分为自主单一税则制和最高最低税则制两种。自主单一税则制是最早使用的最简单的一种税则制度,只有一栏税率。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这种税则制不利于区别对待、争取互惠,现已很少使用。最高最低税则制是对同一税目有高低两种税率,也就是国家在制订税则时就对全部税目或一部分税目同时制订最高、最低两种税率。对与本国订有互惠协定的国家或有最惠国条约的国家使用最低税率; 对没有互惠协定的国家则使用最高税率。由于最低税率已经固定,限制了与他国订立更优惠税率,当与他国订立更优惠税率时,此种税则制便陷于失败。目前各国已大多采用多栏税则制,只有西班牙等很少国家仍然使用最高最低税则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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