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及主管人员
在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从事管理活动的人员。领导及主管人员的职责是主持政府机关的日常工作,指导机关从属人员,协助政府最高负责人执行工作。在澳葡政府各机关内,一般都设有司长、副司长、厅长、处长、组长和科长。其中,司长、副司长以及地位等同于司长、副司长者为领导人员,厅长、处长、组长和科长为主管人员。除科长取位需经考试取得外,其他领导及主管职位一律经甄选方式产生。所有领导及主管职位的委任,都必须经审计法院批阅并在《澳门政府公报》公布后,才能生效。领导及主管人员的任期最长为2年,期满后得续期。续期的期限不长于原来的任期,最长亦为2年,任期届满前60日,总督仍未发出续期通知,任期届满则自动终止职务。领导及主管人员的职责由法律规定,或根据总督授权或者转授权产生。在任期间,领导及主管人员不受固定办公时间约束,在正常办公时间以外工作亦不得领取超时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