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机构稽核
以金融信托机构为对象,以机构设立的条件、审批程序、经营“证照”的合法性和机构独立性为内容的监督检查。检查信托机构设立的条件,是否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设置的规定,以保障信托业务的健康发展。信托投资机构设立条件的检查内容:
❶是否属于经济发展需要,看有无同其规模相适应的业务量。检查开业1年以上,营运资金总额(总资产)是否达到法定实收资本金的二倍以上。
❷是否具有同其规模相称的最低法定限额和来源合理的自有资本金。
❸是否配备了合规的金融业务管理人员。看公司主要负责人中,熟悉金融业务并从事金融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最低是否达到1/3,公司职工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的人数是否超过职工人数25%的要求。
❹是否符合经济核算原则,一般不能发生经营亏损。
❺是否有完备的组织章程。
❻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否搞皮包公司。
检查信托机构设立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申请设立信托投资机构,必须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提送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具体检查设立信托投资公司的申请报告及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公司的组织章程,包括机构名称及法定地址、经营宗旨、注册资本数额、业务经营范围和经营种类、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形式等项;经有权部门验资的验资证明;公司的主要领导人名单及简历;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的资料。
检查《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法人《营业执照》的合规性,是否有合法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证照),经营外汇业务是否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持有这两种“证照”的才能算是合法的信托投资机构;无“证照”经营机构属于非法机构,这是检查金融机构合法与否的唯一依据。按现行规定检查部级信托投资公司,是否由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颁发经营许可证;中央各部委和省、区、市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是否由当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区、市分行审核,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地市级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是否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审核,中国人民银行省市分行批准并发给经营许可证。与此同时,还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对持非有权颁发证照、伪造证照和无证照而开业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机构,均属非法信托机构,应责令立即停办各项金融业务,要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制裁。
检查信托机构的独立性,凡持有“证照”开业经营的信托投资公司,都必须是真正的经济实体,真正独立的法人机构。检查有无违反政企分开,彻底摆脱行政主管部门的控制的要求和真正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平衡的经营政策。检查信托公司独立性的内容:
❶公司负责人是否兼任公司以外其他部门的职务或由政府领导兼任公司领导职务。
❷公司有无独立的人事权。
❸公司与地方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的经济往来是借贷关系还是拨款关系。
❹公司财务是否独立。
❺公司董事会是否真正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否真正拥有经营决策权,财务收支分配决定权,公司主要领导任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