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汇结算
汇款单位或个人将款项交给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票,持往外地办理转帐或支取现金的一种结算方式。 是异地结算方式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为银行汇兑业务所普遍使用。 新中国建立初期保留沿用。 1953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全国推行“八种结算方式”后,取消票汇结算,由“电、信拨结算方式”中的“信汇自带”所取代。为了适应多种经济形式和多条商品流通渠道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84年3月1日起,对以前的票汇结算办法和规定改进后,在全国开办票汇结算业务。票汇结算方式适用于国营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及个人需要汇拨的各种款项。 汇票一律记名,不准流通转让,不准涂改、伪造。汇票的金额起点为100元,有效期限为1个月。此种结算办法使用灵活方便,能适应商品流通体制实行多渠道少环节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