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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司法会计鉴定管辖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司法会计鉴定管辖

根据诉讼法的管辖规定,依法行使侦查及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在案件涉及财务会计方面的问题需要进行会计鉴定时,有权聘请或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鉴定的法律资格。这种管辖的内容包括:
❶ 该司法机关具有对案件的管辖权(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
❷ 被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与案件管辖司法机关属同一个行政区域。

司法会计鉴定管辖,是20世纪末出现的新的法学专用术语,国外诸多法学论著均无考迹。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得到发长足发展,部门法学相应增加。《司法审计学》被列为法律本科生选修课后,众多学者潜心钻研,对司法会计鉴定管辖问题的研究也成果卓著。司法会计鉴定管辖的重要意义,首先是维护诉讼法制集中统一及其权威性;其次是确保司法公正,免受各种关系干扰,保证执法廉洁;其三是便利司法机关与鉴定人员的工作联系。司法会计鉴定管辖被确定后,无正当理由不得任意改变。正当理由一般认为:
❶ 鉴定人伪造、变造证据,对鉴定事实故意歪曲。
❷ 业务水平不能胜任所委托的会计鉴定工作任务。
❸ 意外事件,如患病、责任事故、不可抗力等。

遇到司法机关移送管辖案件,被聘请或者被委托的鉴定单位仍应完成鉴定任务,鉴定终结后,立即送交原委托或聘请的司法机关。各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不能自行移送或者转接司法会计鉴定。当事人无权对会计鉴定管辖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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