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特区”
1997年12月23日,台“行政院经贸营运特区专案小组”召开会议,确定“经贸营运特区管理草案”,确定以提供单一窗口服务,货品输出入自由,开放与大陆货品、海运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直接性作为特区的主要功能。经贸特区规划方向及做法包括:以制定特别法方式,突破现行法令限制,排除投资障碍,例如排除土地法、“国有财产法”等限制; 成立特区管理单位,提供高效率的行政管理与一元化的服务;营造货物自由进出的投资环境; 建设具有现代化而完整的基础设施与低营运成本的多功能特区; 视两岸整体情势发展与 “国家安全”,阶段性开放两岸经贸往来。特区的主要功能包括:提供单一窗口服务,把原属各“部会”的业务纳入特区管理单位职掌或设置分支单位;组织与职掌弹性化,使特区管理单位得视业务需要,授权委托民间执行; 开放民间开发特区,鼓励民间投资开发、参与特区内各项公共建设投资;货品输出入自由;配合政策适度开放两岸经贸往来,未来得择定特区作为试点,开放与大陆的货品、海运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直接往来。2000年1月,国民党 “总统”参选人连战再次提出了两岸设 “经贸特区” 的政治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