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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负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比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将出卖物交付他方所有的义务,买受人则有请求支付价金的权利;反过来,买受人有权请求交付出卖物,同时负有支付价金的义务。只有在少数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一方只享有权利,他方只承担义务。比如赠与合同。一般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自然人 (公民) 和法人。国家只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比如以国家的名义发行公债,承受无主物和无人继承财产等等。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可以是单数的,也可能一方或双方是多数的。可能是双方都是特定的,比如在债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也可是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确定的,比如在所有权法律关系中。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人。享受权利的人叫做权利主体; 负担义务的人叫义务主体。依照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能够作为民事主体的包括公民和法人。国家一般不作为民事主体,但在直接参加民事活动时,成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如发行公债,对外以政府名义签订贸易协定等。在我国,参加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又称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而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有两种意义: 其一,就特定权利而言,指特定权利之所归属,如说某街某号房产的所有权主体为某甲; 其二,就抽象而言,指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所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或民事权利主体,是后一种意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可以是自然人 (公民),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合伙组织。在某些特定的场合,国家也可以以民事主体的资格出现,如以国家的名义发行公债,承受无主物和无人继承财产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负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可能都是单数,也可能一方或双方是多数。在债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只是特定的人; 在所有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人,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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