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发吏考试任用章程文件名。民国时期北京政府司法部制定。1920年5月27日呈请大总统鉴核施行。共四章二十五条。规定承发吏考试,京师由地方审判厅长、各省由高等审判厅长呈司法总长核准后行之,考试设委员长、委员及监试员。应试者须年在二十五岁以上、身体健全、品行端正,曾受徒刑以上之宣告者及曾受惩戒处分褫职者不得应试。考试分笔试、口试,并规定各试科目及记分办法。具备国立、公立或经教育部认可之中学以上学校毕业等五款资格之一者,得准予免试。考试及格及免试各员,轮派地方审判厅学习,学习期满成绩优良者得为候补,各厅缺出即可依次委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