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芝琴婚姻案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一件著名案例。当事人封芝琴,华池县人。1928年,其父封彦贵将其许与张柏儿。1942年, 因聘礼封彦贵教唆封芝琴以 “婚姻自主”为借口与张家解除婚约,并以法币2 400元及银元48元将封芝琴暗中许与张宪芝之子。张金才(张柏儿父)得知后告于华池县政府, 撤销了后一次婚约。1943年4月, 封彦贵复以法币8 000元、银币20元及土布4匹将女儿另许朱寿昌。张金才闻讯后纠集20余人闯入封彦贵家,将封芝琴抢走与张柏儿成婚。封彦贵向华池县司法处控告,该处判决:张金才抢婚处徒刑6个月,张柏儿与封芝琴的婚姻无效。封、张均不服,分别上诉陇东高等分庭,二审维持原判,上诉驳回。1943年6月,专员马锡五(兼庭长)赴华池县巡视工作时,封芝琴拦路上诉。马锡五详细询问了当地区、乡干部及群众,查明案情,公开审理并宣判:张柏儿与封芝琴双方同意结婚,按婚姻自主原则,其婚姻有效;张金才等黑夜纠众抢亲,对地方治安及社会秩序妨碍极大,科处张金才、张金贵等徒刑, 予其他附合者严厉批评;封彦贵以女儿为货物反复倒卖,科处苦役,以示惩戒。群众听到判决后认为合情合理,各方当事人也心悦诚服。评剧《刘巧儿》的生活原型就是封芝琴婚姻案的始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