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指对国家计划确定的建设项目实行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材料消耗包干的责、权、利相结合的一种经营管理制度。 实行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的有关各方,要通过协议,合同或其他合法手续。明确规定包保的内容、条件、责任和经济权益,紧密配合,互相协作,共同完成包干任务。 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具体条件,可采取不同的包干形式。如: 一、建设单位对上级主管部门包干; 二、施工单位对上级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包干; 三、下级主管部门对上级主管部门包干; 四、工程技术较简单,需要劳力较多的工程,如铁路路基、公路、水利及民用房屋建筑等工程,可由地方组织统建包干; 五、综合开发单位或设计单位对主管部门包干; 六、有条件的,也可对地区、部门实行不指定具体项目的建设任务大包干。 建设项目的包干单位一般应对以下几方面的主要内容进行包干; (1)包投资;以批准的设计概算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确定的投资额为准。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按设计概算包干、按施工图预算包干、按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或按平方米造价包干。 (2)包工期;以国家计划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合理工期为准。 (3)包质量;以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设计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为准。 (4)包主要材料用量;以设计文件提供的主要材料用量清单或包、保双方商定的主要材料清单为准。 (5)包形成综合生产能力;工业项目要按设计规定,把主体工程、配套工程、“三废”治理工程同时建成,按规定的建设规模形成综合生产能力。有些行业的项目还要包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时间。非工业项目要包建成合格交付使用。 包干指标确定后,一般不得变动,如有下列特殊情况,可按审批程序修订设计和概算,调整包干指标。如:(1)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有重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动;(2)人力不可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3)国家统一调整价格,引起概算有重大变化;(4)国家计划有重大调整;(5)设计有重大修改。 包干指标按照国家或部门、省、市、自治区批准的现行定额和标准计算确定。没有统一定额标准的,由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按平均先进的原则共同编制,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包建项目在工程竣工后,如有资金结余,建设单位实行“五五”分成,即,上缴国家50%,企业留成50%。企业留成部分一般按“六、二、二”的比例,分别用于企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分成收入;施工单位包干节余的资金作为企业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留成和使用。如包建项目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工期拖长,质量低劣,超过概、预算,其损失由包干单位负责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