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敬老院制度建设
1984年8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民政厅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有效地指导了敬老院的建设。各市、县指导各乡、镇制订了《敬老院管理规定》、《工作人员职责》等制度。永宁县李俊镇建起敬老院后,立即制定了《敬老院院长职责》、《炊事员职责》、《五保老人管理制度》等。中宁县、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制定了《五好敬老院竞赛评比条件》,开展“五好敬老院”评比活动。其具体条件是:制度健全,民主管理好;供给落实,优质服务好;环境优美,清洁卫生好;和睦相处,团结互助好;领导重视,思想建设好。敬老院经费实行财务公开、伙食公开、经济收入公开。粮款统筹方式由以生产队供养向以村或乡(镇)统筹供养转变。至1993年,自治区范围内农村敬老院粮款统筹方式有4种类型:
❶以乡镇统筹,标准每人每年700—800元;
❷以乡、村、组统筹,标准为每人每年供口粮200—300公斤,供生活费300—400元;
❸以县、乡、村、组统筹,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四级各负担25%;
❹以县、村统筹,标准是县为每人每年提供生活费480元左右,村供每人每年口粮200公斤。川区各市、县多年采用前两种供养方式,山区各县采用后两种方式。为改善在院“五保”人员的生活,从1987年开始,自治区农村各敬老院普遍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副业生产,以副补院。中宁县9个敬老院1987年创收1.5万多元,在院老人平均增加收入159元。至1993年底,自治区敬老院创办经济实体40多个,创收7万多元,弥补了供养经费的不足。
1988年6月7—9日,自治区在中宁县召开了第一次农村敬老院工作经验交流暨表彰会,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行程作了题为“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把宁夏敬老院工作提高到新水平”的报告,中宁县人民政府等22个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交流了经验,有力地推动了自治区农村敬老院及“五保”供养事业的发展。1988年11月1日,自治区民政厅制订下发了新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对敬老院的管理。是年,自治区农村开展每个乡镇兴办一个敬老院、一个社会福利企业、成立一个救灾扶贫基金会为内容的“三一工程”,大大促进了敬老院的发展。同时,注意发挥敬老院的辐射作用,一方面建立以敬老院为中心的 “五保”保障基地,另一方面组织对分散“五保”人员实行亲友代养,村民小组包养的办法,在全自治区农村形成了作用明显的“五保”保障网络。至1993年底,自治区农村敬老院有210所,2 326张床位,收养1 220人,其中老人1 131人,集体供给资金达84万元,比1979年的0.53万元增长了近159倍。农村敬老院覆盖率为93%,列全国第8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