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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史密斯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史密斯法

又称“外侨登记法”。美国国会于1940年6年通过的管理外侨的法律。因由众议员史密斯(Howard Woreh Smith)提出而得名。规定对不是美国公民的五百万左右的人实行登记; 凡蓄意鼓动、教唆他人以暴力推翻美国政府,以及成立或参加以此为目的的组织,均为犯罪,应处两万美元以下罚金或20年以下监禁或两罚并科。50年代后期以来相继对该法作了限制性解释,原告如果仅“抽象”地宣传共产主义,并不构成教唆或鼓吹的非法活动; 并认为在鼓吹以暴力推翻政府的成员中,应区分“积极”成员和“消极”成员,前者指了解该组织目的并积极从事这一目的的行动者。

史密斯法Smith Act

亦称外侨登记法。国会于1940年6月29日通过。自1798年颁布外侨法和惩治叛乱法以来,该法第一项是和平时期第一次制定的惩治叛乱条文。该条文包括禁止口头宣传或散发书写品或印刷品干扰军队士气,禁止煽动、鼓吹或教唆以武力或暴力推翻合众国任何一级政府,禁止散发反政府传单和组织反政府团体。1949年10月14日,经9个月的审判以后,11名共产党领导人被宣判违反史密斯法。被告先后向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上诉。1951年6月4日,联邦最高法院确认对他们的定罪是合法的,史密斯法符合宪法。随后,1951年6月20日,另有21名共产党人被捕; 7月和8月,又有25名共产党领导人被捕。史密斯法还要求14岁以上居住在美国的所有侨民必须详细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个人情况和职业情况,以及政治信仰记录。侨民都进行了登记和按押指纹,并要求他们向联邦当局经常报告他们的地址和职业。该法颁布以后4个月内有4741971名外侨进行了登记。

史密斯法Smith Act

亦称《一九四○年外侨登记法》。为迫害国内进步人士而制定的法案。因由国会众议员史密斯(Howard Worth Smith)提出,故名。1940年6月由国会通过。法案以限制法西斯的团体活动为名,要求所有外国人和在外国出生的美国公民进行登记,并按手印。同时规定凡教唆、鼓吹以暴力推翻美国政府,以及成立或参加以此为目的的组织成员,将处10年徒刑或1万美元罚金。1949年11月纽约联邦地区法院依据该法对11名美共领导人进行政治审讯并判处徒刑。1951年联邦最高法院在“丹尼斯诉美国案”的判决中,认定该法合乎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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