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
1981年3月2日国务院批准发布施行。共15条。本规定将会计干部的技术职称定为: 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确定或晋升会计干部的技术职称,应以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成就为主要依据,并适当考虑学历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资历。本规定对取得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技术职称应具备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确定或晋升会计干部技术职称,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于营私舞弊或打击压制会计干部的,应当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技术职称的,应当撤销其骗取的技术职称,并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