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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代表同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十六条 省人大代表应同选举单位保持密切的联系,积极参加当地人大常委会安排的有关活动。
第十七条 省人大代表应向选举单位报告履行职责的情况,自觉接受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十八条 省人大代表应及时地向选举单位的人民群众宣传省人民代表大会的精神,让群众了解大会决议、决定以及对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省人大代表应同选举单位的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经常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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