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新加坡自然保护区经营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新加坡自然保护区经营立法 新加坡《自然保护区法》规定,设立自然保护区经营委员会:(1)经营委员会由下列人员构成:由部长任命之作为主席的受托管理人;6-9名其他受托管理人,其中有2名由总统任命,另外的管理人由部长任命。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4人。主席应主持委员会的所有会议,并有权就委员会议程上的问题会议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投票。(2)委员会可决定任命某些人为委员,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进行控制和管理。(3)全体委员会可根据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限制,将其依本法享有的任何权力、职能、义务授权给任何上述委员会或主席。(4)尽管对委员会所享有的权力、职责或义务进行了授权,但是,全体委员会仍可继续依本法行使其权力,履行其职责和义务。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