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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排水设施经费立法
台湾《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办法》第3章经费中规定:(1)排水设施维护管理经费,由各级管理机关或事业负责人筹措,每年不得少于排水工程建造现值1.5%为原则。(2)区域排水设施维护管理、灾害抢修及岁修经费,由地方主管机关及事业负责人按受益程度分担。(3)区域排水、疏水工程所需经费,可依法征收工程受益费。(4)管理机关或事业负责人对排水设施维护管理优良者,政府可视其绩效,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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