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恢复自留地、家庭副业,扩大集体经济
1961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下发之后,各地农村立即着手恢复社员自留地。4月,省委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应允许和鼓励社员搞好自留地,作为集体经济的补充”,并要求各地“留足自留地”。后来,省委还进一步对自留地的数量作了具体规定:农村社员自留地面积,应占按基本核算单位现有耕地面积的5%~7%;社员开荒的面积一般可以同自留地面积相等,在人少地多、或人多地少的地方,比例可以略低或略高一些;社员的自留地、饲料地和开荒地加在一起,一般占耕地的5%~10%,最多不能超过15%。省委这些规定贯彻后,各地农村社员自留地面积普遍有所扩大。1962年,全省农村自留地面积约为16万公顷,占耕地总面积的6%;社员开垦荒地18万公顷,两项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12.8%。农村自留地的恢复,对于促进农村家庭副业的发展,改善社员生活,缓和市场物资供应紧张状况,都起了很大的作用。
与此同时,各地对社员经营家庭副业也采取了一些鼓励性措施。如社员经营自留地和家庭副业需要使用集体的耕牛、农具和工具,生产队可给予安排,收取少量租金;生产队集体安排一定比例的肥料,用于社员自留地生产;自留地和开荒地生产的农产品,不计入口粮标准,不计入农业税,不统购;允许社员购置发展家庭副业的小型农具和运输工具,自有、自管、自用。由于政策的放宽,人民公社化后一度萎缩的农村家庭副业和一些传统的家庭手工业,如编织、花炮、土纸等得到了恢复和发展。
在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的恢复过程中,农村商品交换逐步活跃起来。1961年2月,省委批转了《关于清江县临江镇集市贸易情况的调查》,明确指出:“农村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恢复和发展农村集市贸易,对于活跃农村经济是有作用的。”10月,省委下发了《江西省农村集市贸易试行管理办法》,规定“除国家统购统销和定购的物资以外,准许其他物资进入集市出售”;“农民家庭副业的手工业产品,也可以在集市出售。”至此,各地农村传统的“圩日”相继恢复,一批规模较大、辐射面广的农村集市贸易中心也逐渐形成。如上饶县沙溪镇、广丰县洋口镇、南康县唐江镇、信丰县古陂镇、会昌县筠门岭镇、吉安县永阳镇等,交易面扩展及周围几个县,每逢圩日,赶集农民多在一二万人,有的集镇还出现了跨省贸易。据1961年底统计,全省农村集贸市场发展到1 863个,集市贸易总值达1.34亿元,为1958年的4倍多。
在粮食生产得到恢复以后,省委又逐步放宽了农村集体副业生产政策,鼓励社、队创造条件发展副业生产,扩大集体经济。1963年10月,省委要求各级党委在加强农业生产领导的同时,把副业生产摆在应有的重要位置,统一安排农业生产和副业生产, “靠山吃山养山”, “靠水吃水养水”。据1964年初统计,宜春、上饶、吉安、九江4个地区共有50多万名劳力从事集体副业生产。各地一些曾经中断的传统副业项目迅速恢复起来, 而且开辟了不少新的副业门路。从1963—1965年, 全省农村集体农副产品加工作坊、手工业、养殖业、运输业等发展都很快, 农副产品的收购量也逐年上升。据商业、供销部门统计, 1965年与1962年比较, 全省农副产品购进总值增长63.7%,其中食用植物油收购量增长196%, 生猪增长231%,鲜蛋增长113.8%, 黄红麻增长10倍, 烤烟增长近10倍, 茶叶增长61.7%。在发展副业生产的同时, 各地的社办、队办企业也得到相应的发展。
从1961—1965年, 江西各地认真贯彻中央制定的调整方针, 对人民公社体制进行了调整, 农民的积极性提高, 加上各行各业对农业的支援, 农业生产迅速恢复和发展。1965年, 全省农业总产值达到22.95亿元, 比1960年增长32.4%。主要农产品产量: 粮食达802.37万吨, 比1960年增长32.3%; 棉花达4.77万吨, 增长113.3%; 油料折油达6.67万吨, 增长36.2%; 生猪年末存栏数608.1 万头, 增长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