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员制度
由党组织选聘的指定人员,定期向群众作形势任务等报告的制度。是党的宣传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1951年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在全党建立对人民群众的宣传网的决定》,对建立党的报告员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报告员由省、市、县和区的党的委员会的书记、委员,在省、市、县人民政府中担任负责工作的党员,以及由上述各级党的委员会所指定的党员担任。从此,党的报告员制度逐渐建立和健全起来,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遭到严重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一些县、乡(镇)、部分厂矿企业恢复和建立了报告员制度。这一制度的恢复和建立,对于密切联系群众,党和国家的重要情况让人民知道,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