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矿场安全法台湾重要劳动安全法。1973年公布。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矿场灾害,维护矿场安全;矿场是指探矿、采矿及附属选矿、炼矿的作业场所;矿业权者是指探矿权者和采矿权者。第二章安全设施。规定了矿业权者应负责提供有关矿场安全设备、经费及人员;矿业权者需采取的13项安全措施;矿场安全的专职人员及专职人员的训练、安全检查制度等。第三章灾变之救护。规定了有关报警系统装置、医疗卫生救护要求等。第四章监督。规定了主管机关对矿场安全进行定期检查等制度。第五章罚责。规定了违反本法根据不同情况的处罚办法,处罚分为刑罚、拘役、罚金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