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土地经营的原则
(1) 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不能买卖。(2) 必须加强管理,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如: 各种土地经营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价格不合理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干预。(3)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土地的使用都是有期限的,国家有权按期或提前收回城市国有土地。按照商品经营原则经营城市土地,对于发展城市房地产业,加速城市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