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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森林法》第55条规定,在使用权设定的场合,该土地的使用达3年以上时,或因该使用权的行使土地的形状和性质有变更时,土地的所有者对于该土地,可要求拥有使用权者进行关于该土地征用的协议。在这种场合,由于土地的一部分被征用而使剩余土地供以前使用的目的有明显困难时,该土地的所有者可要求进行关于征用其全部的协商。第56条规定,在有应依前条征用的旨意的裁决时,在其裁决中所规定的征用时期内,征用者取得该土地的所有权,而其他的权利即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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