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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台湾家畜保险赔偿责任立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台湾家畜保险赔偿责任立法

台湾《家畜保险办法实行细则》第13条规定,被保险家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承保农会不负赔偿责任:(1)违反前条各款规定之一者。(2)超出承保农会区域以外者。(3)人畜加害致死者。(4)因不可抗力之灾害致死者。但雷击不在此限。(5)未请准改变家畜原投保之目的用途而致死者。第14条规定,被保险家畜在保险期间因发生保险事故死亡或依第16条规定屠宰者,经兽医人员查验后,承保农会应依下列标准评定保险赔偿金额,必要时得会同当地农事小组长或地方公正人士评定之。但均不得超过保险金额:(1)牛:乳牛、役牛、种牛按投保时所定等级最高保险金额全数赔偿,肉牛依体重按市价8成计算赔偿。(2)猪:种猪、肉猪依体重按肉猪市价8成计算赔偿。(3)羊:乳羊、毛羊、种羊按投保时所定等级最高保险金额全数赔偿。肉羊依体重按市价计算赔偿。前项所称市价,系指被保险家畜死亡时当地或邻近家畜市场前一日交易平均价格。第26条规定,承保农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再保农会不负理赔责任:(1)不应负赔偿责任而赔偿者。(2)应注意而未注意致发生损失者。(3)用药与病情显然不符者。(4)虚报费用者。(5)不按期解缴再保险费者。前项情事于理赔后超过一年始发觉者,再保农会不得追回再保险赔偿金及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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