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及其监管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及其监管 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及其监管经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有权经营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出口企业专为加工出口产品而用外汇购买进口的料、件(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 以及经加工后返销出口的成品和半成品。对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进口的料、件(包括直接用于加工出口成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洗涤剂等化学物品),海关按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免征进口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加工的成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对加工成品必不可少但在加工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消耗掉的仍有使用价值的物品、生产中产生的副产品和边角料,海关根据其使用价值分别估价征税或酌情减免税。由于改进生产工艺和改善经营管理而节余的料、件或增产的成品转为内销时,经海关审核情况属实,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2%以内并且总值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可予免税。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属保税货物,由海关实行监管。凡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系专门加工出口产品的企业,具备海关严密监管条件,有专用仓库、专用帐册、专人管理并保证遵守海关规定的,海关可以批准建立保税工厂进行管理,其料、件进口时予以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内销部分予以征税。对签有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对口合同 (包括不同客户的对口联号合同) 的进料加工,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对其进口料、件予以保税,加工后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但合同项下进口的机器设备应按一般进口货物办理进口和征税手续。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或加工生产企业,其进口的料、件可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85%或95%作为进口部分免税、15%或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关已征税的比例,应照章补税,少于已征税比例的多出口部分,应向海关提交确凿单证,经主管海关审核无讹,准予向纳税地海关在已征税款幅度内申请退税。专为加工出口商品所需进口的料、件,凭国务院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机关、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以及他们授权的管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包括进出口总公司省、市、自治区厅、局级工业主管部门) 颁发的《进料加工批准书》,连同由签约单位签章的合同副本或订货卡片,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由海关核发《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其料、件进口时,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凭进口合同登记验放。出口成品属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应按规定交验出口货物许可证。已经在海关登记备案的合同,如发生变更、转让、中止、延长、撤销等情况,经营单位应于料、件进口前据实向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或撤销登记手续。免税进口的料、件应专料专用,同其加工成品一样,均不得在境内销售,如因故必须转为内销的,应经国家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经海关许可。内销货物无论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均应及时向海关缴纳原免税进口料、件的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或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办手续,交验进口审批件或进口许可证后方准内销。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应对料、件的进口、储存、保管、提取使用或转厂加工以及加工制成品的储存、出口和销售等情况,分别建立专门帐册,在每个合同执行完毕后向海关报核。进口料、件应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加工成成品返销出口,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展期。合同执行完毕后1个月内,应持凭《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和经海关签印的专用报关单以及 《进口料件使用表》等有关单据,主动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经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乡镇企业经营进料加工业务,按规定可直接向海关办理登记和核销手续;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乡镇企业,承接委托进料加工业务时,应立专门帐册,以备海关核查。海关实行对加工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双轨核销制。 ☚ 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及其监管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及其监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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