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人民议会
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的立法机构。实行一院制。由314个镇区选出的议员组成。每届任期4年。其主要权限为:拥有国家立法权; 有权制定国家经济计划、年度财政预算及有关税收法令; 将国家的行政权与司法权委托给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经全体议员的75%通过,可重新勘定国家疆界、决定宣战和停战以及解散议会; 可根据需要决定举行公民投票。议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常会,间隔不得超过8个月。国务委员会有权召开议会特别会议或紧急会议。议会决定一般事项,以全体议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决定重大事项,以全体议员的75%表决通过。议会不设议长。每次常会均选出主席团,由全国14个省、邦的人民议会议员各推选1名主席组成。主席团成员轮流主持议会会议。人民议会从议员中选举产生国务委员会、部长会议、人民司法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检察委员会等中央权力机构。议会下设经济、财政、社会、行政、外交和民族等13个事务委员会。上述各委员会向议会和国务委员会负责。本届 (第4届) 议会1985年选出,议员489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