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世等殴辱王杖主案
西汉成帝时曾颁布“王杖诏书令”,登记号为“在兰台第四十三”,宣布百姓年七十以上者受赐王杖,可以比拟秩禄在六百石的官吏,进入官府不必趋行,吏民如果有敢于殴打侮辱他的,就是犯有大逆不道罪,应当处以斩首弃市。所附案例有:汝南郡男子王安世凶恶奸诈,殴打鸠杖(王杖)主,折伤其杖,处以弃市。南郡亭长司马护擅自传召鸠杖主,进行殴打、拘留,被处以弃市。长安东乡啬夫田宣捆绑鸠杖主,被男子金里告发,处以弃市。陇西郡男子张汤,凶恶奸诈,殴打王杖主,折伤其杖,被处以弃市。另有亭长二人、乡啬夫二人、平民三人,都曾经动手殴王杖主致伤,均处以弃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