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存款tè zhǒng cún kuǎnспеци льный вклад (депоз т)特种存款Special Deposit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宏观调控需要,向金融机构吸收的特定存款。这种存款属于政策性存款,期限、利率都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它是中央银行调控金融机构资金流动性的一种重要工具。 特种存款特种存款包括几种类别,驻华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及其人员人民币存款,外汇券存款,部队人民币存款,农村信用社在人民银行的存款,都称特种存款。各国驻华机构、外资企业、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等,以其可自由兑换外汇,按外汇牌价兑换为人民币后,存入人民币特种账户,这种特种存款只有活期存款,也分支票户和存折户两种。支票户不计息,存折户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外汇券是人民币的代用券,与人民币等值。外汇券存款也属于人民币特种存款。外汇券存款只有活期存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单位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人民币利息。部队存款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所属机关、单位和企业在银行的存款。按照资金性质不同,分为两类: 特种预算存款,是部队的国防经费和行政经费的待用量; 特种企业存款,是由部队自建的企业存入银行的资金。农村信用社特种存款是各地农村信用社按规定的数额在人民银行的存款。 特种存款 特种存款special deposit驻华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及其人员人民币存款,外汇券存款,部队存款,农村信用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等。1996年11月农村信用社从中国农业银行脱钩后,按规定直接在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缴存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成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正常资金来源,不再属特定存款范畴。 ☚ 部队存款 中央银行信贷资金运用 ☛ 特种存款 特种存款特种存款包括几种类别,驻华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及其人员人民币存款,外汇券存款,部队人民币存款,农村信用社在人民银行的存款,都称特种存款。 驻华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及其人员人民币存款是指,各国驻华机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团体,在中国境内的侨资、外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居住在中国境内、外的外国人、海外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按国家规定允许将外汇留给个人的中国人,以其可自由兑换外汇,按外汇牌价兑换为人民币后,存入人民币特种帐户的存款。这种特种存款只有活期存款,也分支票户和存折户两种。中国境内的存款对象要求使用支票支取存款的,需经存款银行的同意,支票户不计息,存折户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起存金额:机关、团体、企业存款,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个人存款,不低于人民币20元。存款本息可按支取日的外汇牌价兑换成外汇汇往境外,也可转入普通人民币存款帐户或支取人民币现钞,并按有关规定享受侨汇优待。转入普通人民币存款或支取人民币现钞,则不得再存入本存款帐户。 外汇券是人民币的代用券,与人民币等值。外汇券存款也属于人民币特种存款。可以开立外汇券存款帐户的单位包括:享有外汇留成的单位,经常接待外宾需办理外汇券收支的单位,中国境内从事非物质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虽是外汇留成单位。但只收进外汇券而不需付出外汇券的,原则上不能开立外汇券存款帐户。其他单收外汇券单位和个人持有的外汇券不能开立本存款帐户。被允许开立外汇券存款帐户的单位,在申请开户时,应向存款银行提供有关证明;外汇券营运(即有收有支)单位,是留成单位,应提供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允许收取外汇券的许可证;非留成单位应提供外汇管理局批准其收取外汇券的文件;是企业,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允许收取外汇券的许可证。外汇券存款只有活期存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单位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人民币利息。外汇券存款除按规定支取外汇券外,还可以用于向银行结汇(是留成单位计算留成),支取人民币;可将存款金额的一部分或全部转存外币存款(经外汇管理局同意)。 以上两种特种存款主要由中国银行办理。 部队存款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所属机关、单位和企业在银行的存款。按照资金性质不同,分为两类:特种预算存款,是部队的国防经费和行政经费的待用量;特种企业存款,是由部队自建的企业,如服装厂、印刷厂等在生产经营中暂时闲置而存入银行的资金。这些企业除隶属于部队外,完全是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银行按一般工商企业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在资金不足时,银行还可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支持。 农村信用社特种存款是各地农村信用社按规定的数额在人民银行的存款。这项存款是从1987年10月开办的,当时规定,全国总额50亿元,期限一年,利率为月息6.6%。(后调为10.5‰)。1988年后,这项存款未取消,每年数额仍为50亿元。开办这项存款的目的是为了引导资金投向,保证农村产品的收购和外贸出口商品收购资金的需要。 ☚ 折实存款 活期储蓄 ☛ 000003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