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军律规定战争状态下的犯罪与刑罚的专门法规。台湾当局于1950年11月2日公布施行。全文共15条,主要规定了擅弃守土罪、临阵退却或托故不进罪、敌前抗命罪、投降敌人或叛徒罪、叛乱罪、敌前逃亡罪、盗毁军事交通通讯设备罪、辱职作伪罪、不为策应赴援罪、擅离部属罪、延误军需供应罪、遗弃伤病官兵罪等12种战争状态下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各罪的量刑处罚原则。该法的适用范围为现役军人、地方民团人员或兼有军职的公职人员中在战争状态下犯上述规定之罪者。 战时军律 战时军律1937年8月24日,国民政府颁布。1939年10月21日修正公布。共21条。主要内容为:军人在战时不执行命令、放弃守地;临阵退却、托故不进; 反抗命令、不听指挥;妨害抗战、扰乱后方;造谣惑众、动摇军心;劫持强奸、纵兵殃民等,均处以死刑。对无故不就指定地点或擅离配置地,虚报敌情、捏造战绩及损坏械弹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无故遗弃伤病官兵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私人使用军用舟车图利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战时出版品审查办法及禁载标准 战略顾问委员会 ☛ 000017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