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律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古代名物 > 教育類 > 學校部 > 專科學校 > 律學 律學 lǜxué 古代學習法律的專門學校。魏明帝太和元年(公元227年)始置律博士,轉相教授。後秦姚興設律學於長安,招收各郡縣散吏入學,學成選任郡縣獄吏。南朝梁武帝蕭衍天監四年(公元505年),設學館,置五經及律學博士各一人。隋時設律學,屬大理寺,唐隸國子監。主要學習律令,兼習格式、法例。學生學成通過科舉明法科考試,進入仕途。宋代熙寧六年(公元1073年),在國子監設律學,置教授四人,後又置學正一人。凡命官、舉人皆可入學,各處一齋。學生凡原係命官,如公試律義、斷案皆優,由吏部試法授官。律學在我國古代存在時間最長。《晉書·載記五·石勒下》:“參軍續咸、庾景爲律學祭酒。”《宋史·選舉志三》:“律學,國初置博士,掌授法律。熙寧六年,始即國子監設學,置教授四員。凡命官舉人皆得入學。”《文獻通考·學校考·太學》:“高宗龍朔二年,東都置國子監。明年以書學隸蘭臺,算學隸秘聞,律學隸詳刑。” 律学中国古代以儒家经典作为依据研究法律原理及立法、司法原则的学科,它是伴随着西汉以后的引经决狱、引经注律而形成的,自儒学居于正统地位以后,经学大兴,要求立法,司法各方面也必须合乎经义,因此,一些学问渊博的司法官吏或者重视法律的私家学者,往往毕生致力于法律问题的专门注释,或者招收学徒,讲解法律,从而形成一种专门的学问。到东汉时,研读法律已经成为一种风气、先后有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等多名儒家学者被称为“律家”。律学的出现,虽然也表现了儒家学者对法律问题研究的重视,但实际上它是正统经学深入到法律领域的标志,因为“律家”们只是用儒家的经义解释法律,没有也不可能超越封建正统思想的范围,尤其在法理学上没有取得重大理论实破,因此,律学实际上只是经学的一个分支,或者说,律学是作为经学的附庸而存在的,这是中国古代法学的一个重要特点。从发展的角度来看,晋代律学,是对汉代律学的继承,标志着中国古代律学的成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出现了专门的法律注释著作,如张斐的《律解》和杜预的《刑法律本》。这说明,晋代律学已经呈现独立的倾向,初步从经学中分离出来;(2)重视对法律问题进行专门理论上的抽象概括和总结。汉代,律家们所进行的大多是关于法律的起源、性质、地位等一般问题的论述,而晋代律学则集中研讨诸如法典的体例结构,法律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概念等问题,从而使中国古代法律理论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律学学校名。教习律令的国立学校。十六国后赵石勒元年(319)建,设律学祭酒。后秦姚兴亦置。隋代置,隶大理寺,有博士八人。唐代沿置,隶国子监。设博士三人、助教一人,招收八品以下及庶人子弟为生徒,以律令为专业,兼习格式法例。后设典学二员,定学生为二十人。宪宗元和初,东都置学生五员。北宋初置律学博士、助教,负责教授法律。熙宁六年(1073)始置律学,有博士二员、正一员、教授四员,凡命官、举人皆得入学,各处一斋。习断案者考试案一道,习律令者考试大义五道。考试合格,乃得给食。凡朝廷有新颁条令,刑部即送学。元祐三年(1088),律学生不再由官给食。南宋未置。 律学 律学选举科目。试考生员法律及断案方面知识。《续资治通鉴·宋纪·神宗熙宁六年 (公元1073年)》: “ (四月) 乙亥,以朝集院为律学,置教授4员。公试习律令生员义3道,习断案生员1道,刑名5事至7事; 私试义2道,案1道,刑名3事至5事。命官举人皆得入学习律令。” ☚ 露门学 律科进士 ☛ 律学 律学古代中央专科官学之一。三国魏明帝时,始置律学博士,招收律学弟子员。北齐及隋属大理寺。唐代移属国子监,为中央六学之一。设律学博士三人、助教一人;招收文武官八品以下及庶人之子五十人为生徒,以律令为专业,兼习格式法例。宋初于国子监中置律学博士,以教授法律。宋神宗熙宁六年(1073年),始置律学,置律学教授四员。凡命官、举人皆可入学,但举人入学须命官两人保荐,并须先听读而后试补,考试合格,方成为正式生员。元丰六年 (1083年) 规定,命官在学,如公试律义、断案俱优,可准吏部试法授官。南宋废。 ☚ 四门学 医学 ☛ 律学中国古代学习法律的学校。晋始置律学博士。 律学古代学府名称。晋时始置律博士以教授律学,南北朝皆因之。隋代以律学博士属大理卿,唐始于国子监中置律学,教师为律学博士一人及助教一人,学生来自八品以下官吏及庶人子弟,学习内容主要是律令、格式法例。 律学官学名。隋始置律学,隶大理寺,置博士八人。唐律学改隶国子监,有博士三人,从八品下;助教一人,从九品下。招收八品以下及庶人子弟为学生,以律令为专业,兼习格式法例。宋代律学始置于熙宁六年(公元1073年)也隶属于国子监。入学资格分为两种:一为命官,一为举人。举人入学必须有两位命官保送。置律学博士二人,掌传授法律及校试之事。 律学官学名。隶国子监。 职能招收命官及举人(须命官二人保举)愿学法律者入学,授以刑名之学。所学分习律令、与习断案两个专业。结业合格,则从政为法官(《宋会要·崇儒》3之7、8,《长编》卷314乙亥)。 编制熙宁创置时设律学教授四员,元丰新制改称律学教授一员,后设二员。并置律学正、录各一员,由试中律学生充。设二斋(命官一斋、举人一斋),各置斋长、斋谕,由学生充(《宋会要·崇儒》3之8,《宋会要·职官》28之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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