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用工制度
1949年以来,安徽各类企业主要是实行固定工的用工制度。“一五”初期用工制度比较灵活,到“一五”后期就逐步形成了单一的固定工制度。60年代初期,进行了多用亦工亦农工和临时工的改革试点,1966年后因“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没有在全省推广实行。80年代以后,安徽的用工制度表现为劳动合同制与固定工制度同时并存的双轨制,同时辅之以各种形式的临时工。1983年底,全省固定工239.4万人,占职工总数的87.1%;临时工3.43万人,占1.2%;合同制工人1.63万人,占0.6%;计划外用工30.4万人,占11.1%。目前,招工中除了大学、中专、技校毕业生以及复员、退伍、转业军人等作为国家统包统分的固定工外,其余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全省各行业中用工制度不尽相同,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方式:
学徒工 指企业新招收的、正在接受专业训练、期望转为正式技工的工人。学徒与师傅之间一般订立合同,学徒期一般为2至3年。在学徒期满后,根据《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转为正式工人。
固定工 指经国家劳动、人事部门或组织部门正式分配、安排或批准招收为固定职工的人员。截止1992年底,全省全民所有制单位共有固定工252.91万人。
合同制工人 指企业、事业和机关团体等单位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的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包括招用5年以上的长期工,1至5年(含5年)的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不包括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规定的由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招用且签订劳动合同的1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1992年末,安徽省共有劳动合同制工人51.92万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45.50万人,城镇集体单位5.70万人,其它所有制单位0.72万人。
临时工 指根据国家劳动计划,经各级劳动部门批准临时使用的,到期可以辞退的人员。包括从事临时性、季节性生产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到1992年底,全省共有临时工6.83万人。
计划外用工 指在国家劳动计划以外,通过各种形式吸收到全民所有制单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直接组织安排生产或工作,并支付其工资的人员。1992年底,全省全民所有制单位有计划外用工43.25万人。
发包工 指经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发包形式的用工,如承包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工程和运输业务的农村搬运队、建筑队的人员,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发包给集体所有制等单位的半成品加工、装配、包装以及拆洗缝补、房屋维修、装卸、搬运、短途运输等工作所使用的人员。其中,由全民所有制单位直接组织安排生产或工作的人员,在统计上称作计划外用工。
普通工 亦称“壮工”,指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人。普通工的工作技术性不强,一般不需要专门培训,只需经过较短时间的熟练期即可胜任。如清洁工等属于普通工。
熟练工 所从事的生产或工作在业务上和技术上要求比较简单,不需要进行专业技术训练的工人。
季节工 指从事季节性生产劳动的工人。生产旺季时招用,淡季时即可予以辞退。
轮换工 亦称“农民轮换工”。矿山、交通、铁路、建筑、装卸等行业,以及某些有毒有害的岗位使用的从农村招收的定期进行轮换的职工。在合同期内为企业职工,合同期满回乡生产。定期轮换,不转户口、粮油关系。
我国法定的劳动时间为每天8小时。劳动适龄人口的下限年龄为16岁。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工人为未成年工,在使用上予以照顾。